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