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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