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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後指定保險日期者,得於該指定日期之前十日內,辦理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