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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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6 條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