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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