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扣減金額,暫予減額調整;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