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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通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46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