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九 章 防護具 ( 103年07月01日)
第 49 條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50 條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51 條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