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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 103年09月05日)
第 53 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