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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防護具 ( 103年09月05日)
第 65 條
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人員落水。

第 66 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第 67 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