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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10年01月06日)
第 115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應能將其捲揚裝置之捲胴軸與頭一個環槽滑輪軸間之距離,保持在捲揚裝置之捲胴寬度十五倍以上。

前項規定之環槽滑輪應通過捲揚裝置捲胴中心,且置於軸之垂直面上。

基樁等施工設備,其捲揚用鋼纜於捲揚時,如構造設計良好使其不致紊亂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