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 103年06月25日)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

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