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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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 111年03月31日)
第 18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輔導網絡醫院建立機制及提升品質: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職業傷病通報。
三、建立不同科別轉介及後續個案追蹤。
四、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五、其他職業傷病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