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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8年11月11日)
第 5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div class="text-pre">┌──┬────┬───────────────┐<br />│ │ │ 焊 接 效 率 │<br />│焊接│鋼材種類├───┬───┬───┬───┤<br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br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br />├──┼────┼───┼───┼───┼───┤<br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br />├──┼────┼───┼───┼───┼───┤<br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br />├──┼────┼───┼───┼───┼───┤<br />│對接│ A │0.84 │0.84 │ - │0.84 │<br />├──┼────┼───┼───┼───┼───┤<br />│焊接│ B │0.80 │0.80 │ - │0.80 │<br />├──┴────┴───┴───┴───┴───┤<br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br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br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br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br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br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br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div class="text-pre">┌─────────┬─────────┐<br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br />├─────────┼─────────┤<br />│12 以下 │ 1.5 │<br />├─────────┼─────────┤<br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br />├─────────┼─────────┤<br />│超過 25 │ 3.0 │<br />└─────────┴─────────┘

第 8 條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第 9 條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σba:容許彎曲應力。<br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br /> 1.降伏強度。<br />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div class="text-pre">┌─────────────┬──────────┐<br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br />│ │(牛頓/平方公厘) │<br />├─────────────┼──────────┤<br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br />├─────────────┼──────────┤<br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br />├─────────────┼──────────┤<br />│鐵杉、美國鐵杉 │ 8.5 │<br />├─────────────┼──────────┤<br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br />│杉、美國杉、針樅 │ │<br />├─────────────┼──────────┤<br />│橡樹 │13.0 │<br />├─────────────┼──────────┤<br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br />├─────────────┼──────────┤<br />│柳安 │ 8.0 │<br />├─────────────┼──────────┤<br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br />└─────────────┴──────────┘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