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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年05月25日)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