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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年05月25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