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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年03月25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