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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18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申請或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