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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20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