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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2 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