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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05月03日)
第 18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