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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4 條
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