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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 111年04月29日)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