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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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 111年04月29日)
第 17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