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 111年04月29日)
第 17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