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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03日)
第 5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