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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0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