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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 108年12月04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