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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4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