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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 ( 108年12月04日)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第 3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第 39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