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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年01月13日)
第 12 條
本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
二、報署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