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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99年10月14日)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