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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8日)
第 3 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