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8日)
第 4 條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