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8日)
第 6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署人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