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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8日)
第 8 條
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