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4年03月16日)
第 11-1 條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準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