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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6日)
第 6 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
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操作許可證時,併同核發。
二、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依本辦法審查及核發。另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且未涉及許可證內容變更或異動者,亦同。

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前項檢測計畫之檢測條件應與核發該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檢測條件相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