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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5日)
第 11 條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