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112年09月14日)
第 15 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