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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完整執行年度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四、未來推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