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21日)
第 13-1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