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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21日)
第 13-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
二、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
三、淤泥。
四、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