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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86年09月24日)
第 4 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