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壤處理標準  ( 95年10月16日)
第 1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
(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
(二)變更、展延且進行功能測試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功能測試最大水量,且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五。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功能評鑑者:依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限值之最大水量。
(四)養豬業或養牛業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每日最大量,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不得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