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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 95年10月16日)
第 9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水措設施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而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收集、輸送、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
(二)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三)緊急應變方法。
(四)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設計、圖說。
(五)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
五、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七、土地區段地籍資料影本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文件影本。
八、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九、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十、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十一、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
十二、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且依水措計畫核准內容建造、裝置者,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四款第五目、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