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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7 條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檢查:
一、緊急應變計畫書。
二、船舶證書或機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三、船舶或機具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文件影本。

前項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棄置物質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及許可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