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5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