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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