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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2月07日)
第 12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設立。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