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2月07日)
第 14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